(2016)陕0102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路新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北京路新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1118号原告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缨西路163号。法定代表人杨向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薇,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路新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法定代表人杨立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路新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8158元,减半收取4079元,由原告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新权代理审判员 王 洋人民陪审员 温 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晓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