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21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京山县宏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京山县鑫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传洪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京山县宏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京山县鑫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传洪,刘秀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21财保25号申请人京山县宏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轻机大道335号。法定代表人孙友元,董事长。被申请人京山县鑫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青年路35号法定代表人李传洪。被申请人李传洪。被申请人刘秀,系被申请人李传洪之妻。申请人京山县宏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京山县鑫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传洪、刘秀发生民事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便于案件审结后执行,申请人于2016年3月16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1.对三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50万元予以冻结;2.对被申请人京山县鑫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的位于京山县杨集镇三岔口村龚家冲2218亩山林使用权【林权证号:京山政林证字(2014)第000094号】予以查封;3.对被申请人李传洪所有的坐落在京山县八里途青年小区1幢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00032344)予以查封;4.对被申请人刘秀在湖北世翔贸易有限公司占50%份额的股权、对被申请人李传洪在荆门洪航能源有限公司占50%份额的股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京山县鑫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传洪、刘秀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50万元予以冻结;二、对被申请人京山县鑫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的位于京山县杨集镇三岔口村龚家冲2218亩山林使用权【林权证号:京山政林证字(2014)第000094号】予以查封;三、对被申请人李传洪所有的坐落在京山县八里途青年小区1幢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00032344)予以查封;四、对被申请人刘秀在湖北世翔贸易有限公司占50%份额的股权,对被申请人李传洪在荆门洪航能源有限公司占50%份额的股权予以冻结。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龙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