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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章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1824号原告:章某。委托代理人:方祖希,苍南县精诚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章某负担。审 判 长  林超方人民陪审员  林爱鹤人民陪审员  苏婷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韩若秦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