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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民终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黄永超与河北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永超,河北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终第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永超,男,199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邯郸市永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山区东环南大街259号101室。法定代表人陈树英,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华,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永超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5)邯山民初字第00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永超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永超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永超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双振审 判 员  王一民代理审判员  田 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翠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