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91民初4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与卢念军、李利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卢念军,李利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91民初431号之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负责人:丁伟,行长。被告:卢念军。被告:李利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诉被告卢念军、李利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2元,减半收取1016元,保全费96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敦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