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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91民初4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与卢念军、李利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卢念军,李利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91民初431号之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负责人:丁伟,行长。被告:卢念军。被告:李利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诉被告卢念军、李利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2元,减半收取1016元,保全费96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敦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