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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3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庞海君与何振林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海君,何振林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638号原告庞海君,男,29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何振林,男,55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海君与被告何振林定金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何振林返还原告定金200.00元,原、被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告于2016年3月1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海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恩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秀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