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22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22民初37号原告:张某,女,生于1990年5月,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84年7月,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被告杨某某以原告张某涉嫌重婚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哈 明审 判 员 朱晓玲人民陪审员 梁成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毛生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