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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22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22民初37号原告:张某,女,生于1990年5月,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84年7月,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被告杨某某以原告张某涉嫌重婚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哈 明审 判 员  朱晓玲人民陪审员  梁成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毛生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