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市民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万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市民初字第411号原告万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凤娟,系吉林宏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某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