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81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原告杨××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陈×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81民初1226号原告:杨××,女,汉族号。被告:陈×,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承担。审判员 付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