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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81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原告杨××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陈×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81民初1226号原告:杨××,女,汉族号。被告:陈×,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承担。审判员  付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