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刑更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任国均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刑更第125号罪犯任国均,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本院于2006年11月29日作出(2006)黔毕中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认定任国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5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刑执字第321号刑事裁定,将任国均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其后至2013年11月6日,罪犯任国均获减刑二次,减刑三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6年2月17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任国均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罪犯任国均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经审理查明:罪犯任国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6—2014.5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6—2015.5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任国均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国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2年11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艳审判员 张永顺审判员 袁利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