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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三初字第13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牛白鸽与韩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白鸽,韩丽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三初字第1301-1号反诉原告牛白鸽,女,1978年1月3日出生。反诉被告韩丽敏,女,1974年7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许守启、许东玲,洛阳市西工区邙岭法律服务所。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牛白鸽与反诉被告韩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牛白鸽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宣判前,反诉原告申请撤回反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牛白鸽撤回反诉。审 判 长  孙 亮代审 判员  张 硕人民陪审员  戴继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侯岩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