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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执民字第2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王柏林与梅建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柏林,梅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2432号申请执行人王柏林。委托代理人祁金龙,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梅建明。申请执行人王柏林与被执行人梅建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桐乌商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2914.00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桐执民字第2432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金 叶审  判  员 郭 亮代理 审 判员 周申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朱泽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