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余民初字1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瞿某甲与瞿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某甲,瞿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余民初字1075号原告瞿某甲。被告瞿某乙。本院在受理原告瞿某甲与被告瞿某乙赡养纠纷一案后,原告瞿某甲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瞿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某甲撤回起诉。审判员 洪 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俞振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