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张春萍与衡水特安莱家具市场有限公司、郑安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萍,衡水特安莱家具市场有限公司,郑安良,刘志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1302号原告:张春萍。被告:衡水特安莱家具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榕花北大街696号。法定代表人:郑安良,职务:执行董事被告:郑安良,男,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榕花北大街696号衡水特安莱家具市场有限公司。身份证号:330322196408042019。被告:刘志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萍与被告衡水特安莱家具市场有限公司、郑安良、刘志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衡水特安莱家具市场有限公司、郑安良、刘志燕在银行帐户存款52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衡水特安莱家具市场有限公司、郑安良、刘志燕在银行帐户内存款52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没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忠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米亚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