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邢兆玉与邢喜春等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兆玉,邢喜春,邢青春,邢春丽,邢宝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202号申请执行人邢兆玉,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邢喜春,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邢青春,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邢春丽,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邢宝春,现住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邢兆玉与被执行人邢喜春、邢青春、邢春丽、邢宝春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04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邢喜春、邢青春、邢春丽、邢宝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邢兆玉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邢喜春、邢宝春、邢青春账号内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永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敬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