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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执字第01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发琪与候世梅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发琪,候世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01767号申请人王发琪,公民身份证号码×××,男,汉族,自由职业,住东胜区。被执行人候世梅,公民身份证号码×××,女,汉族,个体户,住乌审旗图克镇。申请人王发琪与被执行人候世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20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发琪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候世梅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发琪借款38100元,从2016年3月份开始还款,于每月的30日前付1000元,还至2016年5月份,合计3000元,剩余35100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乌民初字第20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或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张 文 旭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班 永 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