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7101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7101执83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37号。负责人:李文祖,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马荣。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荣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作出的(2015)米证执字第141号公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因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荣在银行、信用社或其它金融机构账户上的存款36236.57元(其中本金35798.00元,执行费438.57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焱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阿云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