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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第1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第1623号原告:王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屠小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虞雨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