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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民初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杭锦旗恒隆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山东济宁老黄牛建筑安装公司、郑中勋买卖合同纠纷撤回起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锦旗恒隆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济宁老黄牛建筑安装公司,郑中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民初第46号原告杭锦旗恒隆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814400-3。法定代表人白向东,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时雨,男,1985年6月7日出生,汉族,杭锦旗恒隆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山东济宁老黄牛建筑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立泉,经理。被告郑中勋,男,成年人,汉族,山东济宁老黄牛建筑安装公司职工。本院于2016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杭锦旗恒隆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山东济宁老黄牛建筑安装公司、郑中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锦旗恒隆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79元,由杭锦旗恒隆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白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