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5民特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姚夕银与蔡县华、杨世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夕银,蔡县华,杨世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600号原告:姚夕银,男,1972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蔡县华,女,1983年9月2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杨世威,男,1980年9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姚夕银诉被告蔡县华、杨世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姚夕银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蔡县华、杨世威未按时参加调解,姚夕银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夕银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夕银撤回诉前调解申请。代理审判员 韩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姜澈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