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1民初36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邱籽香与朱文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籽香,朱文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1民初3641号之一原告邱籽香,女,汉族,1957年7月10日出生,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被告朱文军,男,汉族,1974年10月7日出生,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籽香诉被告朱文军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邱籽香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籽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元,减半收取,计123元,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文贤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田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