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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1民初36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邱籽香与朱文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籽香,朱文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1民初3641号之一原告邱籽香,女,汉族,1957年7月10日出生,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被告朱文军,男,汉族,1974年10月7日出生,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籽香诉被告朱文军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邱籽香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籽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元,减半收取,计123元,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文贤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田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