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港执字第1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赵润之与赵桂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润之,赵桂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港执字第1675号申请执行人赵润之,男被执行人赵桂龙,男本院在执行赵润之与赵桂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亦无银行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滨港民初字第9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江审 判 员 刘玉春代理审判员 顾孟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燕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