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栾民执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游来振与冯连秀人格侵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来振,冯连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栾民执字第163-2号申请执行人游来振被执行人冯连秀本院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栾民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冯连秀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冯连秀与张印锁系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张印锁银行的存款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建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海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