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1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甲、杨某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1执17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89年9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某甲,男,1961年9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某乙,女,1988年8月5日生,汉族,农民。张某某申请执行杨某甲、杨某乙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扶沟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扶民初字第16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某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甲于2016年3月11日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扶民初字第16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中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时向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