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罗敏川与成都游外游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敏川,成都游外游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347号申请执行人罗敏川,男,汉族,1985年4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梓潼县。被执行人成都游外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69号1栋4层420号。法定代表人温晓斌。关于罗敏川申请执行成都游外游科技有限公司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范围内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已告知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劳人仲委裁字(2015)第1635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左 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闵建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