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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2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李丹丹与上海复兴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丹丹,上海复兴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282号原告李丹丹,女,197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李侠先(系原告父亲),住同李丹丹。委托代理人董仲莲(系原告母亲),住同李丹丹。被告上海复兴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汪裕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俭。委托代理人周卫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丹丹与被告上海复兴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丹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丹丹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文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