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龙执民字第1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刘绍伟与林靖、吴金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绍伟,林靖,吴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龙执民字第1579号申请执行人:刘绍伟。委托代理人:毛善华,律师。被执行人:林靖(曾用名林大西)。被执行人:吴金霞。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丽龙执民字第1579号申请执行人刘绍伟和被执行人林靖、吴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398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林靖在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龙泉分中心的账户,但暂无法处置;现查明被执行人林靖、吴金霞去向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不清楚被执行人的下落,故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借款本金1398000元及利息仍未受偿。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程序,但未放弃向被执行人继续追偿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龙执民字第157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吴 晖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路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