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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刑更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蒋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决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6)辽0103刑更2号罪犯蒋爽,系沈阳三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投资部职员。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被依法逮捕,于2015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了(2014)沈河刑初字第1404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蒋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当时蒋爽处于哺乳期,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沈河刑执字第8号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蒋爽予以监外执行,期限自2015年8月19日至2016年3月10日止。2016年3月9日我院收到沈阳市沈河区司法局作出的继续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理由是蒋爽系正在怀孕的妇女,无法收监执行,建议我院继续对罪犯蒋爽予以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将罪犯蒋爽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3月15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