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5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郭彬与段春键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彬,段春键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5民初225号原告郭彬,男,回族,1987年10月2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委托代理人邹国会,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段春键,男,汉族,1992年8月26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委托代理人谢灿锦,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郭彬与被告段春键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邹国会,被告段春键及委托代理人谢灿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彬诉称,2014年1月25日,被告段春键与我达成车辆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豫B×××××/豫B89**挂号货车转让给我,约定当日交付车辆。双方办理了相应手续后,被告迟迟未将车辆交付与我。我只好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交付我所有的豫B×××××/豫B89**挂号货车。被告段春键辩称,1、本案应属民间借贷纠纷,车辆转让是基于民间借贷产生的担保。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我从2013年元月到2014年一共借了原告15万元。其中5万元是新债抵旧债,2014年1月份协商好的。又新借10万元,在2014年2月打了一个15万元的总借条。目前为止已经偿还了142500元,下余7500元。经审理查明,被告段春键与原告郭彬有民间借贷关系。原告郭彬因顾虑被告段春键不能按约还款,于2014年1月25日和被告一起找到兰考县天龙运输有限公司,三方一起签订了一份车辆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将自己的东风牌(车牌号码豫B×××××,发动机号87705213,车架号8002693)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转让给原告。协议中并未约定车辆的转让价值及车辆交付的具体时间。同日,原告郭彬还与兰考县天龙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了车辆产权确认书和车辆租赁合同。协议签订后该车辆一直未交付给原告郭彬。另查明,原被告诉争的东风牌豫B×××××是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登记在兰考县天龙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同时登记在其名下的还有豫B89**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机动车行驶证,2014年1月25日三方协议,车辆产权确认书和车辆租赁合同,2016年3月3日对兰考县天龙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忠的调查笔录,借条一张及收到条五张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通过对参与车辆转让协议的兰考县天龙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忠的调查,本院对被告关于原被告签订此协议的真实目的是应原告之要求被告段春键为其民间借贷提供担保的辩称予以采信。原被告之间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应是民间借贷关系。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向原告释明,原告仍坚持按照返还原物纠纷进行诉讼,拒绝予以变更。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退还原告郭彬。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代乔鹏1二○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然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