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5刑更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黄燕平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燕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刑更第121号罪犯黄燕平,又名黄平,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0日作出(2009)黔钟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认定黄燕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08年10月15日起至2021年10月14日止。判决后黄燕平不服,提起上诉。2009年5月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六中刑二终字第4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5月2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6年2月17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黄燕平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黄燕平减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燕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4—2014.6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7—2015.6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燕平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燕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0月15日起至2020年2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艳审判员 张永顺审判员 袁利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