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戢才根诈骗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戢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7刑初81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戢某某,男。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公诉刑诉(201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戢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被告人戢某某经路边搭讪结识被害人黄某某后,虚构其为“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董事长的身份,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在本市锦江区、武侯区多地,分数次共骗取黄某某现金人民币114326元。2015年9月10日,被告人戢某某准备再次向被害人黄某某行骗时,被群众抓获。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戢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当庭出示的证据有异议,辩称自己分三次骗了被害人38000元,指控金额不属实。对指控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5日,被告人戢某某在本市天府广场附近结识被害人黄某某,谎称自己是“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董事长。当日至2015年8月29日,被告人戢某某以打牌输了钱为借口,并许诺高额利息,分三次骗取被害人黄某某现金人民币38000元。2015年9月10日,被告人戢某某再次向被害人黄某某行骗时,被害人黄某某报警,民警在本市武侯区晋吉南路将被告人戢某某挡获。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举证,被告人质证的以下证据支持: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被害人黄某某报案后,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戢某某挡获的经过。2、检查笔录,证实公安民警挡获被告人戢某某时,在戢某某随身携带的挎包中查获印有“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董事长、戢某某”及联系电话等内容的名片25张,中国银行、华夏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户名杨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各1张。3、名片复印件及借条复印件,证实被告人戢某某向黄某某谎称自己是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董事长身份时使用的虚假名片;署名为借款人戢某某的借条载明“今借到黄根蓉现金500万,五百万元正、又借28万元”等字样借条一张。4、黄某某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5年8月25日至2015年8月29日期间,被害人黄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存折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折内共计取出现金人民币113801.11元;5、户名为杨某某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该银行卡于2015年8月26日存入现金人民币6100元、2015年8月28日存入现金人民币19800元、2015年8月29日存入现金人民币38900元。6、通话记录,证实2015年8月24日至2015年9月10日期间,被告人戢某某持有的号码为1832859****的手机与被害人黄某某持有的号码为1519812****手机通话频繁。7、证人徐某某(被害人黄某某之子)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为:2015年9月8日晚,听说母亲黄某某被骗了十几万,自己与黄某某商量将戢某某约出来。2015年9月10日下午时,自己暗中跟随黄某某去见戢某某,跟了一段路之后跟丢了。当日16时40分许,自己在晋阳路舞东风超市门口见到黄某某和被绑在地上的戢某某。徐某某能够辨认出戢某某。8、证人邹某某(工商银行营业员)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8月28日,被告人戢某某持有四五万元左右的现金到工商银行要求办理信用卡,但因故未办理。邹某某能够辨认出戢某某。9、被害人黄某某陈述。主要内容为:2015年8月25日上午,自己在天府广场闲逛时遇见戢某某,戢某某说需要一些钱还银行的贷款,还钱后才能取出自己的钱来,事成后给自己一千万元。自己就相信了,从8月25日至8月29日期间,自己先后分六次给了戢某某114000元。给钱时没有其他人在现场,戢某某给自己写了一张500万元的借条。10、被告人戢某某供述。主要内容为:2015年8月25日,自己在天府广场附近认识了黄某某,自己谎称是“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董事长,因为打牌输了钱,需要些现金,希望黄某某能借钱给自己,黄某某说借一万还一万五,自己同意了。8月26日、8月27日、8月28日,自己分三次向黄某某借款人民币5000元、21000元、12000元。自己没有给黄某某写借条。自己谎称是万科的董事长就是要骗黄某某。警察挡获自己时,在自己身上查获的建设银行卡是自己表妹帮自己办,自己在使用。2015年8月28日,自己在工商银行存款的钱是自己儿子给的。11、被告人戢某某身份信息材料及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戢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014年因犯诈骗罪被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3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戢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戢某某犯诈骗罪的部分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指控金额为114326元的指控意见,本院认为,被害人的陈述与银行取款记录不能相互印证,且无法证实被害人将其取款金额全部交付被告人,同时考虑到被害人黄某某取款金额具有零头,而将该金额全部交付被告人不符合生活常识,故按照证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对被告人自愿承认部分,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戢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9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戢某某犯罪所得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施洪波人民陪审员 刘秀娟人民陪审员 白玉茹二0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黎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