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行终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年与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10行终7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年,男,汉族,1950年5月5日出生,现住固安县。上诉人张年因诉固安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6)冀1022行初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年认为2008年2月份、2008年秋天、2010年夏天自己分别报警要求固安县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固安县公安局均未履行。上诉人张年于2016年1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固安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时限,一审法院对张年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章水审判员 李 石审判员 金占永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