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9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庄锡福与许晓煌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锡福,许晓煌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9351号原告庄锡福,男,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现暂住龙岩市新罗区闽西交易城A6-2,户籍地福建省惠安县。被告许晓煌,男,196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惠安县。委托代理人王建忠,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庄锡福与被告许晓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庄锡福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锡福以与被告许晓煌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锡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庄锡福负担。审判员 江 海 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重苑(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