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4执字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益锋、王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益锋,王娟,周军树,朱莲凤,周军伟,蒯本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4执字22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臧正志。被告周益锋,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徐厚彬,射阳县通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娟,个体户。被告周军树。被告朱莲凤,农民。被告周军伟,个体户。被告蒯本芹,农民。申请执行人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益锋、王娟、朱莲凤、周军伟、蒯本芹、周军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射商初字第0050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周益锋、王娟、朱莲凤、周军伟、蒯本芹、周军树还申请执行人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9765元,并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偿清之日止,以2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9%支付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执行过程中查明,已经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射商初字第00500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杨文涛审 判 员 张晓剑代理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