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5民特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吕唐生与王伟明、孔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唐生,王伟明,孔建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594号原告:吕唐生,男,1973年10月1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王伟明,男,1980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孔建新,男,1983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吕唐生诉被告王伟明、孔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吕唐生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王伟明、孔建新不同意调解,吕唐生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唐生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唐生撤回诉前调解申请。代理审判员 韩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姜澈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