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13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1335-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女,200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三年级学生,住江苏省新沂市新安镇新段村卫生路四巷1号。身份证号码320381200608296045。法定代理人:伏某,女,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户籍地江苏省新沂市新安镇市府路33号,经常居住地上海市闵行区瑞丽路145号。身份证号码32038119780208034X。被执行人:王某乙,男,197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安徽省凤阳县。抚养费纠纷(2015)凤执字第01335号一案中,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03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王占峰应偿还申请人王某甲抚养费69534.41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占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03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审 判 员 刘世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