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02民初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智骐诉被告王志祥、被告王秀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智骐,王志祥,王秀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第605号原告李智骐,男,汉族,现住大同市城区。被告王志祥,男,汉族,现住大同市城区。被告王秀英,女,汉族,现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李智骐诉王志祥、王秀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智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志祥、王秀英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或扣押、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以李智骐��下车牌号为晋BQX**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晋BKGX**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王志祥、王秀英存款50万元或扣押、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媛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