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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30执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凤义与杨茂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义,杨茂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30执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凤义,现住正蓝旗。被执行人杨茂生,现住河南省林州市。我院执行张凤义申请执行杨茂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蓝民二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茂生未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其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3月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茂生的存款或其他款项人民币壹万贰仟陆佰肆拾肆元捌角伍分(劳务费12,500.00元、案件受理费56.50、执行费88.35元,合计12,644.85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同时可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额日登宝力格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格希 格 都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