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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刑更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吕勇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刑更267号罪犯吕勇,男,1956年9月16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汉族。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本院于2002年1月17日作出(2001)黔毕中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认定吕勇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0日作出(2002)黔高刑二终字第19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吕勇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5日作出(2005)黔刑执字第602号刑事裁定,将吕勇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7年11月28日作出(2007)黔刑执字第712号刑事裁定,将吕勇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此后至2013年11月6日吕勇获本院减刑三次,共计减刑五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6年2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吕勇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罪犯吕勇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吕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5—2014.4、2014.5—2015.4期间各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吕勇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1月28日起至2018年9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艳审判员 张永顺审判员 袁利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