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大秀与被执行人宁顺美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大秀,宁顺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黄大秀。被执行人宁顺美。申请执行人黄大秀与被执行人宁顺美健康权纠纷一案,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衡中法民四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宁顺美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2015年3月16日立案执行后,扣留了被执行人在衡南县松江镇基趾村土地补偿款12000元,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定,裁定如下:终结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衡中法民四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黄大秀发现被执行人宁顺美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提供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阳春元审判员 陆元景审判员 宁建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志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