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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西民执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焦雪芹与刘郁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雪芹,刘郁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四西民执字第265号申请执行人焦雪芹,女,现住长春市。被执行人刘郁寒,男,住址四平市铁西区。申请执行人焦雪芹与被执行人刘郁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4)西郊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0月9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焦雪芹向本院提出本次执行终结申请,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郊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小明执行员  石 勇执行员  张青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