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5刑更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左朋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刑更第129号罪犯左朋,又名左鹏、左绳,男,1979年1月2日出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3日作出(2008)黔织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左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07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其后至2013年7月3日,罪犯左朋获减刑二次,共减刑三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6年2月17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左朋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左朋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左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3—2014.2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3—2015.2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左朋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左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2月5日起至2018年8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艳审判员 张永顺审判员 袁利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