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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4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郭兴明与张凤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兴明,张凤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04民初146号原告郭兴明,男,生于1969年10月25日,汉族,居民。被告张凤仙,女,生于1988年3月12日,汉族。原告郭兴明与被告张凤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丽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被告因到我诊所处看病互相认识。2014年10月29日,被告找到我,说她舅舅出车祸在弥勒市人民医院住院,向我借款人民币2000元,并上先前借的1000元,合计3000元一次性偿还,并约定月利息2%。借款后,经我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偿还我本金及支付利息。现我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偿还我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元;由被告支付2014年10月29日至2016年1月10日期间的利息600元,并支付借款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郭兴明起诉被告张凤仙,经查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查无此人,原告不能提供有明确的被告,导致本院不能通知被告应诉。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兴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丽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白金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