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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9刑初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柳水兵、戢某故意伤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水兵,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29刑初08号公诉机关湖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柳水兵,江西省湖口县人,泥工,家住湖口县。2010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4年1月9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17日湖口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被湖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湖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5月22日被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口县看守所。被告人戢某,江西省湖口县人,个体,家住湖口县,现租住于湖口县马影镇海山思亿餐桌餐椅门店。2011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3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湖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5月22日被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口县看守所。湖口县人民检察院以湖检公刑诉(2015)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水兵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告人戢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朝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水兵、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盗窃罪1、2015年1月1日凌晨,被告人柳水兵、戢某来到江西省彭泽县,在龙城镇政府门口将周某停在该处的苏D×××××号轿车车玻璃砸破,从车内盗得一部白色三星S4手机。经湖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2、2015年2月16日凌晨,被告人柳水兵、戢某来到安徽省东至县,在宜家宾馆门口将被害人汪某的皖H×××××号轿车车玻璃砸碎,从车内盗得双肩包一个,包内有黑色A42J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经湖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617元。3、2015年2月20日,被告人柳水兵来到湖口县岭西路人民银行宿舍4号202室范某家,盗得金项链一条、金耳钉一对。经湖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225元,被盗金耳钉价值人民币442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柳水兵身上及其家中搜查并扣押到上述物品,并分别发还给了各被害人。(二)故意伤害罪2015年4月4日22时许,被告人柳水兵同被害人程某及徐咏梅、周求庄在湖口县双钟镇午夜花美容厅内打麻将,因柳水兵对程某的妻子周玉华动手动脚,程某不高兴遂提出不继续打麻将。柳水兵因不满程某离开而同其发生争执并撕扯,后两人互相殴打对方。冲突后程某离开美容厅前往隔壁杂货店厨房洗手,后倒地死亡。经湖口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某符合重症冠心病致急性心功能不全而猝死,其死前所受损伤为其死亡发生的诱发因素,其生前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为证明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柳水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诱发他人疾病急发而死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分别以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柳水兵、戢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柳水兵辩称其没有打到程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戢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一)盗窃罪1、2015年1月1日凌晨,被告人柳水兵、戢某来到江西省彭泽县,在龙城镇政府门口将周某停在该处的苏D×××××号轿车车玻璃砸破,从车内盗得一部白色三星S4手机。经湖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2、2015年2月16日凌晨,被告人柳水兵、戢某来到安徽省东至县,在宜家宾馆门口将被害人汪某的皖H×××××号轿车车玻璃砸碎,从车内盗得双肩包一个,包内有黑色A42J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经湖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617元。3、2015年2月20日,被告人柳水兵来到湖口县岭西路人民银行宿舍4号202室范某家,盗得金项链一条、金耳钉一对。经湖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225元,被盗金耳钉价值人民币442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柳水兵身上及其家中搜查并扣押到上述物品,并分别发还给了各被害人。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柳水兵当庭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戢某供述与辩解,证实(1)2015年的一天下午,我和柳水兵见面后,我说最近没钱花了,一起去搞点生活费。柳水兵同意。后我俩晚上九十点左右开着柳水兵的小汽车从湖口出发到了东至县,下车后分别在东至县城寻找目标车辆作案。我当时身上带了螺丝刀、手电筒,在东至县城里面撬碎了两部汽车的车玻璃,两部汽车都属于越野车,共拿出了三四条黄山香烟和几包散烟。后同柳水兵碰面,柳水兵说那边搞的汽车里有台笔记本电脑,问我要不要,后我就说拿回去用,柳水兵就带着我走到了一个路边的汽车旁,车玻璃已经被撬碎了,后排座位上放着一个双肩被包,包里面有台笔记本电脑。后将包拿走上了柳水兵的车。两人天快亮了回到湖口。戢某将笔记本电脑和几包散烟带下车。当天下午,柳水兵将晚上偷的笔记本电脑拿走了,给了戢某1000元钱。说是这次分的钱。(2)第二次到彭泽是同柳水兵一起,具体时间不记得,我坐着柳水兵的车到了彭泽县,当时应该是晚上十一二点,柳水兵把车停在路边,我就下车寻找目标,后我撬开了一部车,在车上找到了一部白色三星手机,后告诉柳水兵,我们就回去了。过了几天,柳水兵说他没手机用,要我偷的这手机,我就把手机给他了。被害人周某陈述,证实2014年12月31日下午16时许其将车牌号为苏D×××××轿车停放在彭泽县龙城镇政府门口,上午9点40分许发现轿车副驾驶室后面的玻璃被砸破,车内一台三星手机被偷走。手机为三星S4,于2013年5月3日在溧阳市燕山中路金谷广场联通营业厅办理,签约号码为186××××3318,后使用号码为139××××3333。其用过该号码使用过微信,微信号为×××。该微信号绑定号码是139××××3333。被害人汪某陈述,证实2014年腊月二十七,汪某开着他的皖H×××××轿车路过安徽东至县城,在宜家宾馆住宿,其将车停放在宾馆正大门口,第二天早上八点左右,发现车右后玻璃被砸碎,破碎的玻璃散在车的后排座位上,之前放在车后排座位上的双肩包不见了,内有一部黑色的华硕笔记本电脑、个人和公司的银行U盾、个人衣服。笔记本电脑是2010年在安徽省望江县花4200元购买的。电脑里下载了建行、农行、工行的转账软件,电脑硬盘里还有之前做农产品的流水账。车是一部黑色的尼桑骊威轿车。更换玻璃花了180元。被害人范某陈述,证实2015年2月20日我拜年回家,晚上8点30分左右,发现家中厨房门外的推拉玻璃门是半开着的,卧室写字台抽屉被撬开,锁已经损坏,家中被盗现金2600元(范某抽屉1900元,儿子程达房间被盗700元)、一条极品金圣香烟、一条金项链、一枚金戒指、一对金耳钉。被盗现金是新版百元面值,极品金圣香烟是批发价二百一十元一条的,没有拆封。黄金项链是女式,扁平状的,项链上有一个蝴蝶形状的装饰物(黄金材质),蝴蝶下面有几根须丝状的装饰,项链的连接处的钩子之前被范某取下来作别用了,在蝴蝶不远处的金丝断了一点,不仔细看很难发现;黄金戒指,女款,上面没有任何图案,环形,黄金戒指和黄金项链是1999年在湖口东门一家金店购买的(这家金店已经没有营业了),当时购买总共花了2000多元。黄金耳钉就是普通的女款耳钉,是2007年左右在湖口县金六福金店购买的,当时购买花了伍佰元左右,在耳钉背面有圆形插耳洞的金丝,耳钉的正面有花纹图案,两个耳钉上面的金丝之前因为太长了都被范某用剪刀剪了一部分下来,范某现在还找到了其中一根被剪下来的金丝,可以提供给公安机关作鉴定。证人曹凡某,证实2015年过年前的一天,戢某到了曹凡店里,拿着一台笔记本电脑,后曹凡称自己的电脑坏了,戢某说可以将他的电脑给他用,等他需要的时候再回去拿。曹凡未问过物品的来源,但知道肯定不是戢某自己的,应该是偷的。人身检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办案机关依法对戢某的人身及租住处进行检查,将涉案财物予以扣押;从柳水兵处扣押三星牌直板触屏手机一部、黄色金属耳钉2个(上有花纹图案)、黄色金属项链2条(一条有绿色晶状物吊饰、另一条有蝴蝶图案吊饰)、黄色金属1个(空心、椭圆型)。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办案民警依法对位于湖口县双钟镇岭西路4号202室进行了勘验,在客厅地面上有一鞋印(照片提取,鞋印模糊无比对价值)。其他无明显异常。电子证物检查笔录,证实湖口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对送检白色三星牌S4手机进行检查,读取微信中本机账号记录,发现微信号为受害人电话139××××3333。对送检华硕笔记本电脑进行开机,发现QQ最下三个是受害人及其家属的QQ账号。同时发现受害人的建行工具和农行安全证书及生意往来流水等。对全部短信导出,对导出文件进行了完整性校验保存。整个校验过程全程录像。湖口县公安局接受证据清单,证实2015年4月22日,曹凡提供三条香烟(黄金叶牌黄色,其中两条呈大包状、另一条呈条状)、黄金叶红色香烟一条、黄金叶红色香烟一包、黄鹤楼牌香烟二包、和天下牌香烟盒二条(内无香烟)、联想牌黑色笔记本电脑一台。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证实通过湖口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对柳水兵的财产进行查询,其账上余额为1044.79。通过对中国农业银行柳水兵的账户进行查询,余额为5061.10元。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证实柳水兵187××××2828手机2014年12月31日至2015年1月2日的通话情况。在2015年1月1日凌晨0点07分,3时12分,柳水兵在湖口县S301、彭泽县龙城大道有通话记录。其中3时12分,其是与戢某在通话。2015年2月15日21时53分,2月16日1时54分、2时45分、2时48分,柳水兵在安徽省东至县有通话记录,其中后三次通话是与戢某通话。戢某187××××8055、151××××2871手机2014年12月31日至2015年1月2日、2015年2月15日至2015年2月16日通话情况。在2015年1月1日凌晨3时12分,戢某在彭泽县龙城大道与柳水兵在通话。2015年2月16日1时54分、2时45分、2时48分,戢某在安徽省东至县与柳水兵通话。提取笔录,证实湖口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对范某的血样进行了提取,提取方法为滤纸擦拭转移提取。汪某提供其华硕笔记本电脑的保修手册、说明书,证实其被盗的华硕笔记本电脑SN:A7NOAS234298293。发还物品清单,证实白色三星手机于2015年11月13日发还周某。黄金项链、黄金耳钉于2015年11月18日发还范某。情况说明,证实在柳水兵和戢某家中扣押的电脑及手机,除一部华硕的电脑、三星S4手机外,其他均未找到被害人信息。也未找到相关受害人。湖口县价格认证中心湖价认鉴字(2015)43号鉴定结论书,证实三星S4白色手机价格1200元;华硕笔记本电脑A42J黑色,价格617元;女士项链(有蝴蝶结图案),重17.8克,该项链系足金,价格为125元/克,鉴定价格2225元;女士耳钉(有花纹图案)重1.7克,价格442元。共4484元。九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九)公(司)鉴(法物)字(2015)1041号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的黄色金属耳钉一对中,检出女性DNA,支持为范某所留。(二)过失致人死亡罪2015年4月4日22时许,被告人柳水兵同被害人程某及徐咏梅、周求庄在湖口县双钟镇午夜花美容厅内打麻将,因柳水兵对程某的女朋友周玉华动手动脚,程某不高兴遂提出不继续打麻将。柳水兵因不满程某离开而同其发生争执并撕扯。冲突后程某离开美容厅前往隔壁杂货店厨房洗手,后倒地死亡。经湖口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某符合重症冠心病致急性心功能不全而猝死,其死前所受损伤为其死亡发生的诱发因素,其生前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害人家属收到湖口县文桥乡象山村主任柳正仁转来的柳水兵赔偿款11000元整。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柳水兵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4月4日下午两点同女朋友李玲玲一起到湖口,晚上李玲玲一个人先到保险公司对面的按摩店打麻将。我是晚上八九点才去的按摩店,我到店里时他们已经在玩麻将了。当时包括李玲玲在内的有三个女的,另外的两个女的我不认识,还有一个男的也就是后来同我打架的男子。我去店里后李玲玲就让我玩,我就换下她坐在进房间门的第一个位置,我下手坐着那个男子,其他两名女子分别坐在上手和对面。我坐下来一共玩了四把牌,第四把牌的时候我上手的女子胡了我下手男子的牌,两人为之前挂账十元钱争执起来,最后男的说不玩了就从大门离开。后我等了一下也跟着从大门出来看见男子拐进了杂货店左侧进汽车修配厂的路上,我立即跟了上去在过道里追上男子,问他到底打还是不打,男子说我打不打关你什么事。后我俩争了几句我就穿过过道从按摩店的后门进到店里,当我从后门经过厨房走到过道的时候就看见男子从大门方向朝我冲过来将我打了一下,一下将我打倒在地,具体他有没有拿东西我不清楚,男子把我打倒后从大门出去了,我是被我老婆从地上扶起来的,我耳朵下面的伤还是等我起来后才发现的。后我老婆看我受伤将我从大门扶出按摩店并让我去医院看一下,出店门后我也没有看到打我的男子。店内的一块玻璃被打破了,好像是打我的男子打破的。具体用什么打破的我不知道。证人徐咏梅证词,证实2015年4月4日晚,我和小周、中年男子(小吴带来的)、程某四人在按摩店打麻将,程某老婆、小吴、另两个女子都在店里看我们打麻将,到了晚上10点左右,程某说不打了,那个小吴带来的中年男子就说为什么不打了,不打就滚出去,他们俩就在房间内吵起来了,程某的老婆就把程某从房间里往大门方向推,那个中年男子就在程某走到大厅的时候就准备去打程某,程某也准备去打那个中年男子,但是他们都被程某老婆和小吴拉开了。他们都一起出了大门,我一直在麻将房里,过了两三分钟后我听到玻璃被打破的声音,还听到他们打架的声音,我就出来看到程某和那个中年男子都从被打破的玻璃旁边爬了起来,接着程某拿着一个木拖把站在过道上,中年男子拿着塑料凳子站在厨房边上,中年男子把凳子往程某身上扔,凳子砸到了程某身上,具体砸到哪里我不知道,接着程某的妻子周玉华和小吴都上去劝架,这时候我看到程某的手上有血,那个中年男子有没有出血我没有看到,程某走到前门,中年男子好像走向后门,周玉华对小吴说:“你去拉他,程某不会打他的。”后我就不知道了。过了一二十分钟听到周玉华在隔壁商店里哭,后过去看到程某倒在地上。我听说好像中年男子摸了程某老婆周玉华的肩膀,程某和那个中年男子不熟。我听到程某倒在地上的时候那个中年男子还在按摩店的大厅里,他当时还在四处找程某准备打程某,他手中有没有拿东西我不知道,接着我就去隔壁看程某去了,回来就没有看到那个中年男子。证人周玉华证词,证实2015年4月4日晚,周玉华同程某在其妹妹店里吃饭后,程某同周玉华妹妹等人一起打麻将,后柳水兵也到了店里,因柳水兵摸了周玉华,程某不高兴,柳水兵上场打了几把牌后,程某就不打了。后柳水兵与程某发生争执并相互撕扯殴打,后柳水兵拿了一把拖把打程某,将程某打了好几下,后被程某跑掉,柳水兵去追,后周玉华去找他们时,看见柳水兵在打电话找人过来帮忙打架,而程某在隔壁南杂店倒地不起。证人冷玲敏证词,证实2015年4月4日下午三四点的样子,冷玲敏同嫂子杨珍英到她老乡的店里玩,当时店里有那个晕倒的男子还有三个女的,还有几个不认识的,在店里吃完晚饭后六点多,冷玲敏就睡了,几个小时后,有人吵架将她吵醒,发现走廊上面有好多碎玻璃,店里面乱七八糟,听说有个男子在隔壁的店里晕倒了。还听见一个女的在隔壁哭,冷玲敏回之前睡觉的店里,发现有一名男子站在店里的沙发边上的镜子面前用卫生纸擦左边耳朵与脖子之间,且该男子擦的部位有伤口,那名男子在擦血,冷玲敏很害怕,就从店里面出来了。几分钟后又回到了店里,该男子已经走了。听说擦血的男子摸了晕倒的男子的女朋友,两人才发生争吵。证人周求庄证词,证实2015年4月4日晚我、小余、小吴、程某四人打麻将,晚上九点左右,小吴打了个电话,后来了个中年男子,到了店里后小吴叫那名男子上场打麻将,在打牌的过程中,那名男子用右手摸周玉华的肩膀,程某看见后很生气,打了二三把后就说不打了,并走向店内的大厅,这个男子也起身走向大厅,并同程某吵了起来,后听见玻璃破的声音,我听我姐姐对小吴说:他们到后面打起来了,后几人来到后门门口的马路上,那名中年男子在后门门口的马路上打电话,闹着要找人来打我姐夫,我姐姐周玉华就去找程某,后听人说程某倒在隔壁店里,这时候中年男子还在我店后面的马路上打电话,后我赶到隔壁店里,看见我姐夫程某仰躺在隔壁杂货店后方的水池边地上,我姐姐搂着我姐夫在哭。我问店老板怎么回事,老板说程某到他店里的水池边洗手,突然倒地。证人杨争荣证词,证实2015年4月4日下午,杨争荣同冷玲敏到了周玉华妹妹店里,吃完饭后,周玉华老公同小吴、小周、还有一个女的四人打麻将,后小吴跟一个人打了电话,就来了一名男子进店换下了小吴打麻将。打了几轮后,周玉华老公就说小吴叫来的男子吵死人,喝多了酒,就说不打了,后就往外面的房间走,小吴叫来的那名男子也到外面房间对着程某说不打就滚,两人就吵了起来,后越吵越凶,两人互相推搡,周玉华挡在中间拉架,后两人就打了起来,杨争荣和冷玲敏就到了外面,他们是在店后面的走廊位置打的,两人各拿了一把拖把,周玉华老公拿的是一把下面是布的拖把,另外一个男子拿的是下面是海绵的拖把,互相打对方,后看到走廊位置的窗户玻璃都碎在地上。过了一会儿,他们就停止了。周玉华老公就到隔壁南杂店去了,过了几分钟,店里人说:“那个男的打的要死”。后杨争荣在店里看见周玉华老公躺在地上,好像没呼吸一样。证人周益初证词,证实2015年4月4日晚,其同妻子在家看电视,在九点半左右,突然听见一声玻璃碎的声音,很响,过了一分钟左右,听到他们家后背位置有争吵的声音,起身走到窗户往楼下看,隐约看到四五个女的,还有一个男的,那个男的说:“今晚我要搞死你去”,那个男的口里一直在骂骂咧咧的,那几个女的就在那拦着那个男的,那个男的一直想冲到一楼的美容厅,持续了三四分钟,后那个男的最后还是从后门冲进了美容厅,后就没听见什么动静,过了几分钟,110和120来了。证人李玲玲证词,证实2015年4月4日20时许,我和程某、小周(按摩店老板娘)、以及不知道姓名的女子在小周的按摩店打麻将,小周的姐姐老微(程某的女朋友)也在店里,我们一直打到晚上22时左右,柳水兵和他的一个男性朋友也到了店里,我听到老微说不要动之类的话,我知道肯定是柳水兵在跟老微开玩笑摸她或者是做别的事,接着柳水兵就坐到我的位子打麻将,我就没有打在旁边看,柳水兵就又准备摸老微的脸,但没有摸到,程某脸色不太好看,接着打了几把后,程某和小周因为相差十块钱的账,就说不打了。后柳水兵和程某吵了起来,程某就往大门外跑,大概一分钟的样子,柳水兵也往大门外走。过了两分钟的样子,我们担心他们会打架,就从大门出去看,但是没有看到他们。后程某就从店里的后门进入了店里,程某进来的时候我看到他的表情很生气,而且我看到他的一只手上有血迹,老微看到程某就劝他不要打架,程某就一个人从大门口跑出去了。我看到柳水兵进来的时候,用左手按住他的左耳朵部位,而且还有血迹,我就拿纸给柳水兵擦血,在擦的过程中,我看到柳水兵的耳朵背面有两道口子,柳水兵耳朵下面的脖子部位有三道长约二到三厘米的口子,我问他伤是怎么形成的,他说不知道。接着我就听说程某倒在旁边小商店的厨房里,我就一个人到了那里去看看到程某一动不动的仰躺在厨房水池边的地上。后警察来了,民警问我柳水兵在哪里,我就给柳水兵打电话,他说他在县医院包扎伤口。我看到他的伤口像是被锐器划伤的,应该是玻璃或者小刀之类的工具。在他们吵架之前,我看程某的身体好的很,没发现他的身体有什么异常,我也没听说过他之前得××。平时和我熟的人都称呼我为“小吴”。证人段新立证词,证实2015年4月4日晚5点50分左右,段新立在店里玩电脑,突然程某从店外面走进来,他左手掌虎口部位有血迹,说有个人无故打他,段新立让他去洗一下,并准备给他拿创口贴,后程某在水池边突然整个人倒地。后准备打120,这时来了个年轻人走到水池间门旁边说:你还躲在这里啊?后段新立就打120电话。120抢救了十分钟左右,医生说人没救了,心脏停止跳动。证人段凤钗证词,证实2015年4月4日晚十点半左右,段凤钗在正宏酒楼四楼家中看电视,突然听到一楼传来玻璃碎的声音,还有一个男子发出的声音:“那个人是叫程某不?我今天要打死他去,我马上就到前面去打”。段凤钗起身走到家后背窗户往下看,看到有五六个人从楼下美容厅的后门走出来,朝汽配厂方向马路上走,其中有个女性声音在说:“别打了,算了”。他们在马路上说了三四分钟话,其中听到楼下美容厅老板娘小周说:“你们别在这里打,把我的东西全打掉了”。后听到一个男性说:“我赔你的行不,我赔你一万块钱。他是叫程某不,我不在这里打,我到外面打行不,我今天晚上要打死他。”那个男子反复说了好几句:“我今天晚上要打死他”。没一会儿,他们从美容厅后门进去了。几分钟后,听到110和120先后到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4月4日,办案民警依法对位于双钟镇三里大道老汽运公司集资楼一楼立新副食超市及午夜花美容厅进行了勘验和拍照。人身检查笔录,证实办案民警依法对柳水兵进行人身检查,柳水兵上身穿灰色夹克棉袄,左领处见少量血迹附着,右胸部距肩下5cm处见一2cm的纵形破口。内穿紫色竖条纹保暖衬衫,胸部可见少量血迹附着。技术员对柳水兵的伤口进行检查及拍照固定。左耳廓北侧见一表皮缺损大小为1.3cm*0.4cm,其后0.5cm处见一2.0cm的划痕。左耳后至下颌见一纵形5cm的创口,次创口后0.5cm见一创口,创口大小为2cm*0.5cm的。左手掌侧见少量血迹附着,技术员提取了柳水兵左手手掌及左手食指等处擦拭物,擦拭过程使用棉签提取,棉签进行标注封存送检,技术员对柳水兵血液样本进行提取。九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九)公(司)鉴(法物)字(2015)1091号鉴定意见书,证实在现场超市地面提取的血迹检出程某DNA。在现场美容厅走廊提取到程某DNA。在赣G×××××车左后车门右上侧距东门地面115cm处、往老汽修厂的路上距马路西边沿56cm,距赣G×××××车左侧车沿7cm处地面血迹、往老汽修厂的路上距马路西边沿175cm,距赣G×××××车左侧车沿155cm处地面血迹、往老汽修厂的路上距马路西边沿175cm,距老修理厂宿舍南墙155cm处地面血迹、往老汽修厂的路上距老修理厂宿舍楼梯东墙187cm,距老修理厂宿舍南墙155cm处、现场美容厅玻璃门外距玻璃门48cm,距东墙边沿37cm处卫生纸上可疑血迹、现场美容厅走廊距东墙70cm,北侧门边沿40cm处地面上提取卫生纸可疑血迹、柳水兵左侧手掌上可疑血迹一份,均检出柳水兵DNA。送检的木柄拖把上可疑血迹检出程某DNA。程某左手拇指、食指、中指、右手食指指甲缝拭子检出程某DNA。程某左手小指指甲内侧检出程某和柳水兵混合DNA。程某右手环指指甲、右手小指指甲内侧检出程某DNA。柳水兵左手食指、环指指甲缝拭子检出程某和柳水兵混合DNA。柳水兵左手中指、右手拇指、环指、小指指甲缝拭子检出柳水兵的DNA。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九司鉴中心(2015)物检字第331号检验报告书,证实送检的程某血液中未检出酒精成分。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2015)法医病理检字第F-139号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程某符合因重症冠心病致急性心功能不全而猝死,其死前所受损伤为其死亡发生的诱发因素。收条,证实程水波在2015年6月2日收到文桥乡象山村主任柳正仁转来柳水兵赔偿款11000元整。另有1、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2010)湖刑初字第56号、(2011)湖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刑事释放证明材料二份,证实柳水兵于2010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4年1月9日刑满释放。戢某于2011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3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2、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4月4日22时25分,湖口县公安局接到周玉华报警,称其丈夫程某被柳水兵殴打致死。后湖口县公安局三里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柳水兵口头传唤至湖口县公安局三里派出所办案中心接受讯问。2015年4月17日,湖口县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涉嫌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柳水兵,湖口县公安局将其释放。同时,湖口县公安局民警发现柳水兵涉嫌2015年2月20日范某家被盗案,依法对其进行传唤。湖口县公安局在侦办范某家中被盗案过程中,发现戢某伙同柳水兵有多次砸车玻璃盗窃嫌疑。2015年4月22日,民警在湖口县马影镇海山集镇思亿餐桌餐椅门店中依法将戢某传唤至湖口县公安局办案中心接受讯问,戢某对伙同柳水兵盗窃事实供认不讳。2015年4月23日,戢某被刑事拘留。3、人口信息,证实柳水兵、戢某的基本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戢某对其涉嫌盗窃罪的证据均无异议,被告人柳水兵对证实其用拖把打了程某的证据均有异议,表示其只拿了塑料椅且没打到程某,该质证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水兵与被害人程某因琐事发生争吵进而撕扯起来,因过失诱发被害人突发疾病而死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盗窃罪,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柳水兵、戢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柳水兵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不成立,应依法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如下:一、被告人柳水兵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主观上应为过失,并非积极追求或者放任的心理状态。二、根据被害人生前损伤程度的鉴定,被告人柳水兵对其实施的行为只是一般的撕扯,这一行为并不会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综上,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被告人柳水兵的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柳水兵辩称其没有打到被害人程某,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害人家属收到柳水兵的部分赔偿款,依法酌情从轻处罚。鉴于盗窃案赃物已大部分被追回,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采取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被告人柳水兵采取入户且盗窃二次以上,依法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柳水兵、戢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对其盗窃罪从重处罚。被告人柳水兵、戢某对盗窃罪事实当庭表示没有异议,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柳水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戢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柳水兵的刑期从2015年4月18日起至2019年10月4日止;被告人戢某的刑期从2015年4月23日起至2016年3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秦传勇审判员  曹和林审判员  叶 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林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