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聪诉被告江苏省苏铁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铁航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聪,江苏省苏铁航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872号原告杨聪,男,1993年10月14日生,汉族,船员。委托代理人金伟,江苏赵成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苏铁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峨眉路300号。法定代表人段玉辉,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杨聪诉被告江苏省苏铁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铁航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苏铁航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武汉海事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海船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原告为海船船员,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务服务合同书》约定原告在被告航行于国内沿海进长江水域的苏铁1轮上提供劳务,故双方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应为海船船员劳务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为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武汉海事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传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李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