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18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上海领航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吴玉祥、高峰等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18696号原告上海领航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吴淑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成刚,上海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江辉,上海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玉祥,男,1953年12月1日生,满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高峰,女,1953年4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吴雁,女,1978年8月10日生,满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领航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玉祥、高峰、吴雁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领航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领航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领航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元,减半收取计56.50元,由原告上海领航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莉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祝玉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