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4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利明与西安景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阎良分公司、西安景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阎良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利明,西安景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景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阎良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4执30-4号申请执行人王利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晓,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西安景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斗路华宇凤凰城第**幢*****号。法定代表人张维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景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阎良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航空基地创新大道阎良商住小区会所***室。负责人冯娟,该公司负责人。本院执行的王利明申请执行西安景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阎良分公司、西安景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阎良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阎劳仲案字(2015)第183号裁决书,被执行人西安景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阎良分公司、西安景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阎良分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利明案款28750元(其中经济补偿金3450元、双倍工资25300元),承担执行费331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利明请求撤销本案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执行人王利明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二、(2016)陕0114执30号执行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刘江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谷翔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