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6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邵素芹与余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素芹,余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1216号原告邵素芹。被告余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素芹与被告余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素芹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素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邵素芹负担。审判员 赵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