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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邵素芹与余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素芹,余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1216号原告邵素芹。被告余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素芹与被告余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素芹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素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邵素芹负担。审判员  赵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