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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唐四九与周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四九,周伟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2民初1004号原告唐四九。委托代理人徐君。被告周伟军。原告唐四九与被告周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邵俐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四九的委托代理人徐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伟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四九诉称:2008年12月25日,周伟军向其借款10万元,并约定利息按年息一分计算。2015年2月3日,经过结算,周伟军尚欠其利息4万元,并在同日又向其借款5万元。后经其多次催要,周伟军拒不还款,故其诉至法院,要求周伟军归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4万元。被告周伟军庭后辩称:其对借款10万元及利息4万元无异议。2015年2月3日金额为5万元的借据是其所写,但借款经过记不清了。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5日,周伟军因经营所需向唐四九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借唐四九现金壹拾万元,按年息壹分计算。嗣后,周伟军支付了2009年、2010年两年的利息2万元。双方于2015年2月3日结算,周伟军确认尚欠唐四九利息4万元,并出具利息欠条1份,载明:今欠唐四九利息肆万元正,明年分期归还。同日,周伟军又向唐四九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借唐四九现款伍万元正。审理中,双方均陈述2015年2月3日利息欠条中的“明年分期归还”是指2015年的阴历开年。上述事实,有借条、谈话笔录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周伟军与唐四九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周伟军向唐四九借款15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唐四九要求归还借款1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双方于2015年2月3日对于利息进行结算并约定于2015年阴历开年分期还款,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对于唐四九要求周伟军支付利息4万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之规定,判决如下:周伟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唐四九借款15万元及利息4万元。周伟军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0元,由周伟军负担。该款已由唐四九垫付,周伟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唐四九。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代理审判员  邵俐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