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民初1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双流县快吧食品商贸部与江子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流县快吧食品商贸部,江子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1927号原告:双流县快吧食品商贸部。住所地:双流县西航港成白路社区兴华丰食品城***幢。负责人:龚永春,女,196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委托代理人:刘超,女,199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牟怡,四川道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江子力,男,汉族,1978年12月13日出生,住成都高新区。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双流县快吧食品商贸部诉被告江子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彤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詹素清、人民陪审员何志霞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2016年7月26日,原告双流县快吧食品商贸部自愿撤回对被告江子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双流县快吧食品商贸部撤回对被告江子力起诉的行为,是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流县快吧食品商贸部撤回对被告江子力的起诉。审 判 长 李 彤人民陪审员 詹素清人民陪审员 何志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瀚优 微信公众号“”